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02民初508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