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发,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