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城市市政公用社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6执保68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拱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系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彭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城市市政公用社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富拉尔基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的保证金5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黑BC72**号别克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富拉尔基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的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将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BC72**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