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吕兆伟、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566号
原告:吕兆伟,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黑龙江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花园6号楼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83211806Y。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兆伟诉被告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兆伟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25元,由原告吕兆伟负担。
审判员  郭海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