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终1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花园6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飞,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芹,黑龙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喜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安,该学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东,男,该学院基建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婧雯,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戈
审判员 王红娜
审判员 于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