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彦成、吕思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547号
原告:娄彦成,男,汉族,无职业,1974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吕思远,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明亮,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花园6号楼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83211806Y。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X06201145U。
法定代表人:祁岩,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彦成诉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
公司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黑龙江富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亮、吕思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娄彦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娄彦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