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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基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科研办事处红旗委137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基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建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区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花园6号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基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及被上诉人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6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6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人民法院重审。 齐齐哈尔市东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齐齐哈尔市***基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铭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