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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财保26号 申请人:**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XXXX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龙江县XXX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XXXXXXX9B。 法定代表人:曲殿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230********内存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江县荣海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305********内存款50000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4429273.71元,申请人**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对被申请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230********内存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 2、依法对被申请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305********内存款5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江***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