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221执保66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保全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230********内存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对保全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305********内存款500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保全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黑龙江省龙江县××小区××#××#××#××#××#××号××号××#××号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被保全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230********内存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对保全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305********内存款500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保全人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黑龙江省龙江县××小区××#××#××#××#××#××号××号××#××号房屋予以查封。
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