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78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红旗小区15#楼一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9409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