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48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新蕾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758547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红旗小区15#楼一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9409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新蕾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