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2045号
原告: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圃田村6号郑州陶瓷城A-26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张文强,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45号楼4单元5层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
原告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三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