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81执34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5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46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玲 审 判 员  罗 勇 审 判 员  陈南飞
法官助理  许传梁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