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81执543号
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490万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600元,但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马市管理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煤集团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土地、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81号立信大厦第13A,我院已委托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范保升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杜 娟
书记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