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114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对上诉人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陕08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8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5行中“合同价款25.1元及利息”补正为“合同价款25.1万元及利息”。 审判长  薛海鸥
审判员  崔文静 审判员  高元台
书记员  李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