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月锦辰建设有限公司

***、古月锦辰建设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特569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绳渑,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古月锦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龙镇大道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579742084。

法定代表人:胡建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申请人古月锦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古月锦辰建设有限公司终结性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90800元,该款于2020年9月28日之前履行完毕。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敬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