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特349号
申请人:烟台航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057921628B,住所地莱州南苑路803号。
法人代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系***的儿子。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烟台航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孙化祥给付烟台航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工程款84000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6月23日当庭给付14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烟台航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2017年6月23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