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1705号之一
原告: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826811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6MA488U0G83。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原告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茂丰园林(咸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33元,由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