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1705号
申请人: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826811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6MA488U0G83。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银行账户:94×××2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丰县支行)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茂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银行账号为94×××22、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存款限额为人民币98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