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3272号
原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新疆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忠火,谭志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创公司”)与被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被告必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忠火、谭志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2.判令两被告因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业务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3.判令两被告因未删除或更改信息和网页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原告独家进行中央空调清洗维保招商加盟,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2.被告必卓公司不得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不得在网络进行任何有关招商加盟及设备、清洗剂等销售推广内容。3.被告**不得从事任何中央空调清洗维保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给维修技术类学员销售设备、药剂等。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再进行与原告业务中央空调清洗维保、家电清洗、酒店油烟机清洗、家政服务等项目的招商加盟。4.协议签订起,被告**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以必卓机电名义在网络上推广招商加盟的信息和网页全部删除或更换为原告品牌,招商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招商地址。如超出时间未删除或更改信息和网页,每条信息应赔偿原告5000元。5.合作期间一经发现被告**自行开展或授权他人中央空调清洗招商加盟业务,需另外赔偿原告50万元。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在2018年5月5日向被告必卓公司转账支付了第一季度的合作费用人民币30000元,但是两被告并没有按照独家进行中央空调清洗维保招商加盟的约定履行义务,合作期间不仅进行相关业务的网络推广,也没有将以必卓机电名义在网络上推广招商加盟的信息和网页全部删除或更换为原告品牌,招商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招商地址。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按照合作协议条款履行义务未果,两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必卓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事实理由如下:原告违约在先,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义务即向被告必卓公司输送学员,即使有零星输送过来的学员也没有按时支付学员费用;第二季度的年度费用也迟延支付,经被告必卓公司多次催告也未支付,被告必卓公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可以通过培训学员发展加盟商,即合同第2条第4小点,双方对于培训发展的加盟商扣除整体成本后利润各占一半,被告必卓公司并没有单独对外进行招商,而是在对外招生时进行了招生培训和招商的选择,这是合同第2条第4小点所允许的,并没有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因此两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必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合同也未对被告必卓公司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并未对外开展招商加盟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有实施上述行为,因此两被告认为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被告必卓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着认识偏差,但并没有违反合同的根本约定,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需其予以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齐创公司(甲方)与必卓公司(乙方)、**(丙方)签订《关于必卓机电和**先生与广东齐创的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独家进行中央空调清洗维保招商加盟,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乙方(必卓机电品牌)不得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不得在网络进行任何有关招商加盟及设备,清洗剂等销售推广内容。丙方不得从事任何中央空调清洗维保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给维修技术类学员销售设备、药剂等。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再进行与甲方业务中央空调清洗维保,家电清洗,酒店油烟机清洗,家政服务等项目的招商加盟。协议签订起,乙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以必卓机电名义在网络上推广招商加盟的信息和网页全部删除或更换为甲方品牌,招商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招商地址。如超出时间未删除或更改信息和网页,每条信息应赔偿甲方五千元。甲方每年支付乙方25万元,分季度支付,标准为第一季度3万元,第二季度7万元,第三季度7万元,第四季度8万元。结算时间为签订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季度款项,其他季度以此类推,超出15个工作日未支付乙方该季度款项,乙方将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乙方10万元。甲方从2018年7月份起,每月输送学员给乙方。乙方对甲方输送的维修技术学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月度12个以下,按7000元/个结算;月度12-15之间,全部按6500元/个结算,月度15个以上,全部按6000元/个结算每个月的10号结算上个月费用。培训过程中的所有学员发展成加盟商的客户,一律除去培训成本,设备工具药剂成本外,利润各占一半。甲方不从事维修技术实操培训。合作期间一经发现丙方自行开展或授权他人中央空调清洗招商加盟业务,需另外赔偿甲方50万元。合作期限1年,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
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齐创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向必卓公司支付了第一季度的合作款3万元。
齐创公司为证明必卓公司、**违约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业务、未删除或更改信息和网页,提交了(2018)粤广广州第116881号《公证书》、(2018)粤广广州第116882号《公证书》、(2018)粤广广州第116883号《公证书》、(2018)粤广广州第116884号《公证书》、网页截图以及网页视频予以证明。其中,第116881号《公证书》显示www.zyktpx.cn网站上宣传“广州必卓中央空调培训中心”、“您一劳永逸的中央空调清洗、维保、维修培训服务商”、右下角课程咨询蒋老师对话框显示“修维保、清洗、水处理技术培训及创业加盟的,以18年的经验缩短您跟老师傅的距离,快速成就高级技能人才……”;第116882号《公证书》显示m.***/网站上宣传“必卓中央空调清洗加盟”、“2018投资创业黄金项目”、“免费加盟”、“免费培训”。经质证,必卓公司、**对上述网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网页中招商和培训是挂钩在一起进行整体的宣传,并没有单独作招商宣传,对外宣传也是培训服务商。
第116883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网站中输入“必卓机电加盟”进行搜索后,得出的第八条、第十条的信息所属网站均为www.***.cn。第八条结果显示“维修保养加盟中央空调水处理加盟中央空调清洗加盟-必卓机电”。经质证,必卓公司、**确认第八条、第十条结果系其所有。第116884号《公证书》显示www.zyktpx.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必卓公司,网站名称为必卓培训中心,网站负责人姓名为**。经质证,必卓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四份公证书内容的操作时间均为2018年7月25日。另外,必卓公司、**对齐创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以及网页视频均不予确认。
必卓公司、**为证明齐创公司存在未依约输送学员以及未支付第二季度款项的行为,违约在先,提交了与齐创叶刚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齐创刘宝良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齐创周初勇的短信记录、《催款函》以及邮寄运单予以证明。
另查明,必卓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
庭审中,齐创公司表示其要求必卓公司、**共同赔偿5万元系依据其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截图以及网页视频中必卓公司、**没有删除网页或者没有更换品牌的网页内容,按照每条5000元计算10条得出。其要求必卓公司、**共同赔偿50万元系认为合作协议是由**来进行修改的,虽然在违约责任中没有谈到如果说必卓公司自行开展需要赔偿50万元,但因为合同签订时必卓公司并没有盖章,但费用也是由必卓公司收取,从第116884号《公证书》可以显示www.zyktpx.cn的网站由必卓公司主办,但网站负责人是**,故从合同签订及收款情况,两被告的主体实际上是一致的,不然其没有依据收取合作的费用。
本院认为:齐创公司与必卓公司、**签订的《关于必卓机电和**先生与广东齐创的合作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必卓公司不得开展中央空调招商加盟、清洗设备、清洗剂销售等业务,不得在网络进行任何有关招商加盟及设备,清洗剂等销售推广内容。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卓公司必须将所有以必卓机电名义在网络上推广招商加盟的信息和网页全部删除或更换为齐创公司品牌,如超出时间未删除或更改信息和网页,每条信息应赔偿5000元。合作协议签订于2018年5月1日,而从《公证书》以及各方的陈述可知,截止至2018年7月25日,必卓公司在其主办的www.***.cn网站中仍存在有关中央空调招商加盟的宣传信息未删除,显然已违反了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齐创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由齐创公司独家进行中央空调清洗维保招商加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至于必卓公司、**有关齐创公司未向其输送学员且未依约支付第二季度的费用,系齐创公司违约在先的抗辩与合作协议的约定不符。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齐创公司的上述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间均在必卓公司应履行删除信息的合同义务之后。故本院对必卓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必卓公司、**未提起反诉,其有关齐创公司存在违约情形的主张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鉴于必卓公司、**主张齐创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齐创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要求确认于2018年8月30日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因齐创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体现www.***.cn网站由必卓公司主办,其他网站信息无法证明系由必卓公司主办发出,故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本院依法判令必卓公司向齐创公司赔偿5000元,对于齐创公司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至于齐创公司要求必卓公司赔偿50万元的问题,合作协议有关50万元赔偿责任仅系对**违约时的约定,并不适用于必卓公司,齐创公司要求必卓公司赔偿50万元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齐创公司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从齐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www.***.cn网站系由必卓公司主办而非**,**作为必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登记为该网站的负责人符合常理,必卓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的个人行为。故齐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约情形,其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但因必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必卓公司的唯一股东,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必卓公司,故**对必卓公司的案涉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关于必卓机电和**先生与广东齐创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00元、由被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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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林 吉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游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