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新疆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必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卓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7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创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齐创公司无须向必卓公司赔偿150000元;2.判令一、二审受理费由必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偏差,依法应当改判。(一)2016年1月22日,齐创公司和广州市某技师学院签订了制冷维修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协议,约定齐创公司在广州市某技师学院西塱校区内广州市荔湾区西塱南安大街xx号开展中央空调维修培训业务。齐创公司签订协议后投资了现金23万元人民币,并另外添置了空调、抽油烟机、洗衣机、冰箱、饮水机、热水器、其他家电、办公家具、多媒体、课桌椅等教学设备工具等折价15万元人民币。(二)齐创公司与必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案外人黎某波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合伙协议,授权必卓公司进场合伙经营,齐创公司与必卓公司2016年9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伙事项进行修改,约定:1、齐创公司在全国中央空调商业招商推广上独占使用许可,必卓公司在约定期间以约定方式将营业执照许可齐创公司使用,涉及双方工程业务冲突的,必卓公司有优先使用的权利。2、营业执照使用期限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齐创公司支付必卓公司营业执照使用费为200000元/年,每年递增100000元。3、必卓公司返还齐创公司在齐创培训学校的投资款180000元,齐创公司返还必卓公司在合伙经营中央空调清洗招商加盟项目的投资款50000元。(三)必卓公司在提起诉讼前,不让齐创公司使用广州市某技师学院西塱校区内合伙项目的设备、场地,而场地使用权为齐创公司取得,设备投资款也是由齐创公司出资购买。合伙项目由必卓公司控制使用至今。必卓公司也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返还齐创公司在齐创培训学校的投资款180000元。(四)按照2016年9月9日合作协议第四条,齐创公司在全国中央空调商业招商推广上独占使用许可,然而必卓公司看到齐创公司通过巨额广告投入后渐渐产生的经济效益,必卓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设立www.zyktpx.cn,2016年11月18日设立www.21gzbz.com,并挖走齐创公司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开始私自对外开展中央空调商业招商推广,必卓公司每月的推广费用在人民币两万元左右。(五)独占许可是指技术的接受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技术的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商品,更不能把该技术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这种交易中所指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六)齐创公司企业集团名称是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齐创公司为母公司。广州某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必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卓环保公司)为集团企业成员,齐创公司与必卓公司自2015年9月签订合伙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不可能不清楚齐创公司所投资的各项业务均设立独资子公司来开展业务的方式。齐创公司除了以必卓环保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全国中央空调商业招商推广业务外,没有以其他方式来开展业务,齐创公司以必卓环保公司的名义来进行推广业务,没有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必卓环保公司注册于2016年9月7日,齐创公司与必卓公司2016年9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对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25日的合伙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必卓公司在起诉之前从来没有对必卓环保公司进行招商加盟业务提出过任何异议。(七)必卓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多次在行业微信群里对外宣称与合伙项目无任何关系,必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诽谤信息攻击齐创公司,侵犯了齐创公司名誉权,直接影响齐创公司与准客户的成交。同时在网站上大量进行中央空调商业招商推广,挖走齐创公司的准客户,必卓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八)截止目前,因必卓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齐创公司广告推广费用和仓库设备库存成本损失,另包括2000多套工作服,所有以必卓公司名义制作的宣称资料、招商手册、图册,以必卓公司名义进行的装饰装修。必卓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给齐创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些物质损害都是由必卓公司的过错所引起的,齐创公司没有任何过错,齐创公司是合伙协议的受害者。补充:许可分为三种,独占、排他、普通许可,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第4条明确中央空调推广上,齐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在工程业务方面是普通许可。
必卓公司辩称,不同意齐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具体如下:1.必卓公司在一审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合同,是因为对方侵害必卓公司名誉,具体的违约行为如下:齐创公司使用必卓公司的必卓品牌字样,必卓环保公司经营范围与必卓公司经营范围相似,主要都是主打中央空调清洗业务,必卓是必卓公司使用品牌,必卓公司和齐创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齐创公司仍创立必卓环保公司,齐创公司搭必卓公司驰名品牌便车;2.齐创公司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在网站上盗用必卓公司的宣传简介,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至今仍在使用必卓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案例;3.齐创公司恶意抢注必卓公司的商标,并且在网站上抢注使用;4.齐创公司恶意盗用必卓公司公章,对客户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客户将必卓公司诉至法院,具体详见必卓公司提交的证据裁定书,综上,齐创公司恶意侵害必卓公司的声誉,齐创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形,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齐创公司称必卓公司知情必卓环保公司,2016年9月9日签订合同目的,必卓公司亦不同意齐创公司创立和必卓公司相似业务的公司来抢夺市场;6.对于合作协议第4条独占许可的理解,是甲方授权必卓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不得使用中央空调招商推广,从中推出必卓公司仍有权利对中央空调清洗进行推广,具体参见该合同第3条第(5)项、第4条约定,使用营运必卓的场地;7.必卓公司并没有违反保密条款,首先齐创公司利用必卓公司的必卓品牌,通过必卓环保公司进行经营是不正当的行为,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导致顾客对必卓公司的品牌的怀疑,造成大量的负面评价;8.大量客户将必卓公司诉至法院,且齐创公司聚集大量社会人员来必卓公司骚扰;必卓公司并没有发布不实信息诽谤齐创公司,这是不争事实。证据4第五页,必卓公司对外声明终止其合作,也是基于对方违约才发表此声明,按照合作协议第11条1款,商业秘密信息,必卓公司澄清和必卓环保公司并没有合作关系不属于保密范围,必卓公司在签约时并不知情必卓环保公司在经营与必卓公司相似的经营业务;由于齐创公司违约在先,必卓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必卓公司并没有授权设备销售推广。该仓储存在,对方违约在先,必卓公司也有法定解除权。齐创公司在经营中央空调业务,齐创公司也还在售卖中,设备并非不能使用。
必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必卓公司与齐创公司所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作协议》《合伙协议书》;2.判令齐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停宣传网站、删除宣传网站上盗用必卓公司的宣传标题、图片、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资料);3.判令齐创公司赔偿其侵权行为对必卓公司所造成的损失700000元整;4.判令由齐创公司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1月25日,李涛(甲方)与齐创公司(乙方)、黎某波(丙方)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广州市某技师学院齐创维修培训与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必卓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某源公司(乙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中央空调清洗招商加盟项目。
2016年9月9日,必卓公司(许可人、甲方)与齐创公司(被许可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1.许可使用的是必卓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包括该营业执照的名称、注册号、经营范围、图样、资质以及相关企业服务案例,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央空调清洗范围内招商。2.乙方授权甲方100%拥有www.zyktpx.com使用权,进行合法使用,内容仅限于网页招生内容修改,齐创公司营业执照的名称、注册号、图样、资质及相关企业服务案例等不得修改。3.使用方式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将名称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4.乙方在全国中央空调商业招商推广上独占使用许可,甲方在约定期间以约定方式将营业执照许可乙方使用,涉及甲乙双方工程业务冲突的,甲方有优先使用的权利。5.营业执照使用期限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乙方支付甲方营业执照使用费为200000元/年,每年递增100000元。6.甲方返还乙方在齐创培训学校的投资款180000元,乙方返还甲方在合伙经营中央空调清洗招商加盟项目的投资款50000元。7.合同生效日起,甲乙双方涉及的一切此合同生效日期之前的所有协议均不再有效。合同未正式生效前、合同提前解除或履行完毕终止时,各方仍需对本合同洽谈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保密事项保密,保密时间为36个月。
庭审中,必卓公司称齐创公司注册成立了必卓环保公司,该公司的名字及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都与其公司一致,给投资者及消费者造成认知上的混同,从而达到齐创公司夺取其公司及其公司相关资质的目的。
庭审中,齐创公司称必卓环保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其与必卓公司签订案涉合作协议的时间为2016年9月9日,其公司成立必卓环保公司的目的在于履行案涉合作协议,在签订案涉合作协议时,必卓公司已知悉其公司已经注册成立了必卓环保公司。
庭审中,必卓公司称其公司对于齐创公司设立必卓环保公司并不知情,且齐创公司使用其公司营业执照设立www.bz5s.com网站作为必卓环保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上使用了其公司的宣传图片、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其公司从未授权必卓环保公司使用其公司的相关资质。且齐创公司还私刻其公司公章进行收取款项及签订合同,为此,必卓公司提供了公证书、民事裁定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齐创公司确认使用了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备注并设立了www.bz5s.com网站,但称对于其公司设立该网站进行推广必卓公司是知情的,其公司为投资公司,必卓环保公司是其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因此必卓环保公司是有权利代表其公司来履行案涉合作协议。
庭审中,必卓公司称其公司与齐创公司约定的推广是以其公司的名义进行,而非必卓环保公司的名义,其公司从未授权必卓环保公司使用其公司的证照,且齐创公司建立www.bz5s.com网站,其公司并不知情,其公司要求齐创公司关闭www.bz5s.com网站。
庭审中,齐创公司称案外人某源公司与其公司是属于同一公司下设的子公司。
庭审中,齐创公司称www.bz5s.com网站上确实使用过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但称必卓公司对于其公司成立必卓环保公司及成立www.bz5s.com网站进行推广是知情的,但其公司已经将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撤下,并提供了光盘予以证明。
庭审中,必卓公司称其公司与齐创公司签订案涉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一方面其公司通过授权齐创公司在中央空调清洗范围内进行招商来提升商业名气和商业地位,另一方面齐创公司亦可通过使用其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获得加盟费。对此,齐创公司予以确认。
庭审中,必卓公司称齐创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法定解除。就侵权损失,其公司只是估算为700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齐创公司称双方约定保密期限为36个月,但必卓公司多次对外公开宣称与其公司无合作关系,并发文章诽谤、攻击其公司,且必卓公司亦未依合同约定向其公司支付180000元。为此,齐创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予以证明。
另查明,必卓环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9月7日,其股东为齐创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电器修理等。
再查明,www.bz5s.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必卓环保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审核,网站名称为必卓环保。
上述事实,有必卓公司的陈述、齐创公司的陈述、《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合作协议》、公证书、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工商登记信息、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必卓公司与齐创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必卓公司授权齐创公司使用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包括该营业执照的名称、注册号、经营范围、图样、资质在中央空调清洗范围内招商。齐创公司在2016年9月7日成立必卓环保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6日为必卓环保公司建立www.bz5s.com网站,该网站名称为必卓环保,且该网站使用的宣传图片、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均为必卓公司所有,虽齐创公司辩称必卓环保公司为其公司的子公司,必卓环保公司可以代表其公司履行案涉合作协议,必卓公司与其公司签订案涉合作协议时已知悉必卓环保公司的存在,并知悉其公司将以必卓环保公司的名义使用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进行推广,但是,首先案涉合作协议未有对必卓环保公司的授权进行约定,其次必卓环保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齐创公司在法律人格上相互独立,最后齐创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的上述主张,故对于齐创公司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亦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齐创公司以必卓环保公司的名义使用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违约,必卓公司以齐创公司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合伙经营协议书》的当事人为李涛、齐创公司、黎某波,而《合伙协议书》的当事人为必卓公司与某源公司,必卓公司向齐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合同,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的问题。齐创公司为必卓环保公司设立www.bz5s.com网站,虽齐创公司曾在该网站使用过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但齐创公司已将www.bz5s.com网站中涉及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等内容撤下,且该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必卓环保公司,故必卓公司要求齐创公司撤销该网站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齐创公司存在违约,但必卓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多次对外公开宣称其与齐创公司无关亦违反双方约定,且对于齐创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卓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案涉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齐创公司向必卓公司支付150000元的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必卓公司与齐创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齐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必卓公司赔偿150000元;三、驳回必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必卓公司负担19070元;由齐创公司负担17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必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必卓公司官方网站截图;证据2.齐创公司全资子公司必卓环保公司官方网站截图,共同证明:齐创公司独资设立的必卓环保公司仍在使用必卓的商标,也在经营同样的中央空调清洗维保业务,齐创公司对必卓公司的违约侵权行为仍在继续。齐创公司质证认为:必卓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我方不予举证。退一步说,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因必卓公司在与我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没有按照第4条约定条款履行,没有返还投资款,这也是导致双方矛盾的根源。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齐创公司对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异议,应予维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2.齐创公司是否应赔偿必卓公司损失?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从必卓公司与齐创公司签订案涉合作协议的目的来看,双方均确认一方面必卓公司通过授权齐创公司在中央空调清洗范围内进行招商来提升商业名气和商业地位,获得加盟费,另一方面齐创公司亦可通过使用其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获得工程招投标费用。从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许可使用的是必卓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必卓公司只是授权齐创公司在中央空调清洗范围内招商,并无授权齐创公司可以其他公司名义使用,也未约定齐创公司可成立其他公司来履行协议。合作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齐创公司注册成立必卓环保公司并设立必卓环保网站,该公司的名字及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都与必卓公司一致,存在竞争关系,齐创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必卓公司知情并同意其设立必卓环保公司、设立网站进行招商推广,并由该公司代表齐创公司履行案涉合作协议。而且必卓公司表示其从未授权必卓环保公司使用其公司证照及相关资质证书,而必卓环保公司网站使用了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故齐创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至于齐创公司提出的中央空调招商推广上独占许可问题,从协议约定“涉及甲乙双方工程业务冲突的,甲方有优先使用的权利”的本意来看,涉及工程业务冲突的,必卓公司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则未涉及工程业务冲突的,必卓公司作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所有人,也应有使用的权利,只是没有优先权。故在此问题上,必卓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至于投资款的返还问题,齐创公司称其已另案起诉,该问题也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本案中,齐创公司设立必卓环保公司、在必卓环保公司www.bz5s.com网站上使用必卓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给必卓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案涉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认定齐创公司向必卓公司支付150000元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齐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上诉人广东齐创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练长仁
审判员  刘革花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炜丹
尤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