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2262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沾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波,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64416279Y。
法定代表人:丛湘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1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EFB94N。
负责人:丛湘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立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田田
书 记 员 杜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