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20)鲁0502民初542号 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东营丛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起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第一审案件受理费38159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 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收入代收款,开户银行:东营银行西城支行;账号:10181266160622400501812001。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