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268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八一路西段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纬七路与驿城大道东南角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08962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87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