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5900号
原告: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八一路西段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圣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南乐街坊河南恒升起重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201-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圣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