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6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六合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淮安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7)苏0116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7541.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已查封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苏H××”、苏H××”两辆车。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旭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特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6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