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6357号
原告: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齐安,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常福久,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延俊,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尔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简称雄州卫生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林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富尔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齐安,被告雄州卫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尔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808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了被告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采购及安装等义务,并经六合区供电公司现场检验后完成供电,但被告仅支付了325782元工程款。被告未及时给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880818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
原告富尔登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2019年11月21日《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施工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等。
2、2020年1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325782元。
3、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11日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四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票面金额合计361980元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告雄州卫生中心辩称:1、被告认可案涉合同的真实性及原告陈述的被告付款情况,但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约定,本案应扣除最终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系因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的平台出现争议,后经被告走访相关部门,认可涉案招标平台亦属于公共交易平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相关部门未出具书面意见,故对于剩余款项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综上,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但应扣除最终审计价款的3%作为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了被告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合同第二条合同总价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零陆仟陆佰元整,(¥1206600),分项价款在“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设备价格(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玖仟柒佰伍拾贰元零肆分,(¥739752.04),施工费用为(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陆任捌佰肆拾柒元玖角陆分(¥466847.96)……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如有变更,按照固定单价计算等。第八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约定: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甲方后,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2、缺陷责任期:(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工程为24个月。3、质量保证金(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最终审计价款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返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采购及安装等义务,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款325782元,对下欠工程款,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致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施工合同》及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施工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采购及安装等义务,且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扣减被告已给付的工程款325782元,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880818元。根据案涉工程关于质保期、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内容,本案质保期应自2020年4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且质量保证金为最终审计价款的3%即为36198元。因案涉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款应扣减质量保证金36198元。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工程款880818元,应扣减质量保证金36198元,即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84462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4462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4元,由原告南京富尔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59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6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