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天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联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35120265P。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景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振,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天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中天林公司与***之间未能就案涉工程量争议部分提供图纸进行工程量、工程造价增减项做出鉴定,故本案涉工程应结算的总价款不能查清。”二审期间上诉人北京中天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电子版的图纸,可对该部分证据予以核实,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确定工程量,以进一步明确案涉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天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菡
审 判 员 牛育红
审 判 员 盛莉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全翰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