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694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东路***小区6-1-201
被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凤凰店村南胶王路南侧。
被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上阔村二组通四公路一楼。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边 海
人民陪审员 何 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