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06198332XD,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凤凰店村南郊王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45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06198332XD,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凤凰店村南郊王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45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