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凤凰店村南胶王路南侧。
本院(2019)鲁03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已于立案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3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