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3053号
原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凤凰店村南胶**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追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松臣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吕堂村。
负责人:***,主任。
被告:***,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临清市松臣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松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金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