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松实业有限公司与烟台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1561号
原告:烟台大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港路18号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672914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50号14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978475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大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大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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