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524号
原告:贵州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中曹路97号威龙石材城B区5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军,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座605。
法定代表人:李灵章。
原告贵州鑫**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贵州鑫**石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鑫**石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9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鑫**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 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