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523号
申请人: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中兴北路西锦绣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FU8YG32。
法定代表人:李丹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座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1554L。
法定代表人:李灵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金苹果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97624114P。
法定代表人:赵玉成,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张家口霁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