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鑫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4779号
原告:浏阳市鑫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金山组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181081366775T。
法定代表人:李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江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25号泰然科技园水松大厦9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1554L。
法定代表人:李灵章。
上列原告浏阳市鑫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浏阳市鑫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鑫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浏阳市鑫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