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民初2704号
原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峰,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元勋,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维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