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辖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开元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
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秋韵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6)苏0111民初142号
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与青岛威可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威可浦公司无权起诉我公司。且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上诉人应由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之一江苏银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