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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乐陵市溶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3513号 原告: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市中街道开元路138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1400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溶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大孙乡店**南首。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大孙乡东店**4号。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五洲中大道时代花园小区8号楼3**501室。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溶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6.00元,减半收取计8403.00元,由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