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欣西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鲁1481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397000股,股金账号为:9140********,保全金额1197000元。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397000股、股金账号为:9140********、保全金额119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乐陵市××××土地一宗、地号为:2-231-3、产权证号为:乐国用(2006)第2××5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