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民终3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清、李艳秋,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娴,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民洲五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金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渡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正方,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山、常涵文,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沙湾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乐园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以下简称鑫丰物资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事故系多因一果,鑫丰物资中心、***与正大公司、鼎盛公司、春秋乐园公司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1、春秋乐园公司一审自认该工程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违法工程对外发包,存在严重过错。正大公司总承包该工程,但该公司没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相关资质。春秋乐园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正大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过错。2、正大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同时又将该工程再分包给同样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鼎盛公司,安排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的鑫丰物资中心安装机电设备,正大公司及分包方鼎盛公司存在过错。3、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发生,而调试人员***没有调试操作证书;同时其也是受鑫丰物资中心指派。因此***、鑫丰物资中心具有过错。
二、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和鑫丰物资中心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事故现场起火爆炸,***没有任何过错,必有侵权行为人。舞台升降设备系鑫丰物资中心供应,***直接操作升降舞台,存在过失行为。即使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也不能仅以侵权构成要素判决***和鑫丰物资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充分考虑各方过错或公平原则来评价。
***、鑫丰物资中心辩称,1、整个升降舞台工程总价款1000余万元,鑫丰物资中心供应的液压油缸是升降系统的组件之一,价值仅28万元。鑫丰物资中心合同义务是提供11个液压油缸,到工地后进行组装,移交给鼎盛公司,由鼎盛公司对整个升降系统进行安装调试。油缸等部分组件的安装和整个升降系统的安装不是一个概念。鑫丰物资中心按合同约定将组合后油缸等交付给鼎盛公司,并不是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安装,无需资质。11个油缸于2013年1月20日前组装完工,鼎盛公司对舞台的安装、调试工作长达数月,直至事故发生之日。火灾发生当日是鼎盛公司最后一次在对整个舞台进行安装调试,以备次日春秋乐园公司验收。***是应张金喜之邀开车陪同其从扬州到常州,并按其要求在其员工指令下操纵升降开关。此项工作极其简单,叫上升,就按一下上升开关,叫下降,就按一下下降开关,从未听说过操作升降开关需要操作证书。在现场进行调试工作的人员是***、黄卫、黄亮、周祝近等人。鑫丰物资中心没有过错,***作为员工系职务行为,亦无过错。
2、火灾的发生一是中央油缸密封垫破裂,二是施工现场有明火。《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说明中央舞台“升降舞台有五个液压顶管,中间一个较粗,四周4个较细型号相同”;“升降舞台井中间的顶管油缸下部有油管连接,油管下部是油缸与底座的法兰处,两处法兰连接处有两小断用于密封的小橡胶柱露出来,方向对着舞台升降中北侧两入口处之间的墙面。”发生密封垫破裂的那一根较粗的中央油缸不是鑫丰物资中心所供,其四周的4个较细型号相同的油缸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按照鼎盛公司和鑫丰物资中心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协议》,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平移舞台的4个油缸、中间(前场)升降舞台的4个油缸、后场升降舞台的3个油缸。鑫丰物资中心早在2013年1月初即将该11个油缸提供给鼎盛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完成组装,鼎盛公司己安装完毕。2013年1月20日后至事故发生时的4月19日,鼎盛公司对其实际承包施工的舞台进行进一步的施工、整改、调试,其间更改设计,决定对中央升降舞台弃用四角的油缸,改为使用中央一个油缸承担舞台的升降。为图便宜,鼎盛公司于2013年3月自行直接从他人处购买、安装。鼎盛公司如何改变原设计、从何处购买这一个中央油缸,如何安装和施工,鑫丰物资中心毫不知情、从未参与。***和鼎盛公司均没有证明发生密封垫破裂的中央较粗油缸系鑫丰物资中心所供。施工现场的明火显然是鼎盛公司员工违规使用电焊所致。从提供的现场视频来看,显然当时是有人在使用电焊,有关笔录也表明有人当时在使用电焊。事故过错在于鼎盛公司和违规使用电焊的***和案外人周祝近。
3、***诉讼可能为虚假诉讼,系他人操纵借名进行诉讼。据了解,***所主张的医疗费用实际上已由鼎盛公司进行赔偿,鼎盛公司有可能通过保险获得了部分保险金。一审中要求出示发票等原件,***无法出具。
正大公司辩称,1、***等三人都是鼎盛公司员工,工程由鼎盛公司实际承建完工,应由鼎盛公司承担责任。2、***受伤由火灾引发,正大公司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3、鼎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责任全部由鼎盛公司和张金喜承担。
鼎盛公司辩称,各方都有赔偿责任。鼎盛公司是承揽合同中部分工程的分包主体,愿意在正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与其分担相应责任。
春秋乐园公司辩称,起火原因为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该油缸是特种设备,鑫丰物资中心派遣没有资质的***前往现场操作,火灾发生与现场调试具有关联,火灾认定书没有排除***的责任。因此其应该举证证明火灾不是由调试造成。春秋乐园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鼎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事故系多因一果,鑫丰物资中心、***与正大公司、鼎盛公司、春秋乐园公司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1、春秋乐园公司一审自认该工程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违法工程对外发包,存在严重过错。正大公司总承包该工程,但该公司没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相关资质。春秋乐园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正大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过错。2、正大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同时又将该工程再分包给同样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鼎盛公司,安排鑫丰物资中心安装机电设备,正大公司及分包方鼎盛公司存在过错。3、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发生,而调试人员***没有调试操作证书;同时其也是受鑫丰物资中心指派。因此***、鑫丰物资中心具有过错。
二、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和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事故现场起火爆炸,***在没有任何过错,必有侵权行为人。舞台升降设备系鑫丰物资中心供应,***直接操作升降舞台,存在过失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正大公司系总承包方,本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仅在正大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原则上分担其一半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公司是以正大公司名义对外发生各种法律关系,一审判决由本公司直接对外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辩称,一审认定鼎盛公司承担责任正确。***受雇于鼎盛公司,鼎盛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应该是共同连带责任。
***、鑫丰物资中心辩称,鼎盛公司第一个上诉理由的反驳意见同前述意见。此外,一审2019年8月27日开庭接近尾声时,***将储存在手机中的2013年1月初油缸安装完毕的视频进行播放,视频清楚看到中央舞台当时只有四角的4个较细、型号相同的油缸,而无中央较粗的油缸。张金喜恼羞成怒,当着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所有人员的面,不但辱骂***,还从***手中夺过手机摔破在地。法庭对其进行了批评,张金喜当场写下了备忘录,承诺由其代理人袁宝勇负责恢复手机中内存卡内容,并赔偿手机。但迄今己一年有余,张金喜和袁宝勇拒不恢复,也未赔偿手机。张金喜故意当庭毁灭重要证据,性质是十分恶劣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并进行司法制裁。
正大公司辩称,鼎盛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春秋乐园公司辩称,***、鑫丰物资中心、正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春秋乐园公司不承担责任。
春秋乐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我公司在审核资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法发包的法律责任。1、我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过错与火灾发生没有因果关系。2、我公司与正大公司签署合同的时间并非2012年8月22日,该时间是正大公司向我公司提交合同初稿及报价的时间。2012年8月29日正大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盖章的资质证书传真件,我公司在审核资质证书后方与正大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因我公司盖章需要相应的审批流程,遂未在施工合同上明确签署合同的时间,一审认定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才收到资质材料,未尽必要合理的审查义务是错误的。3、正大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其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但其在资质审查的过程中却提供了盖有公章的资质证书,属于伪造、欺诈行为,我公司基于被欺诈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我公司要求提供资质文件的行为可以看出,已经注意到需要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火灾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我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19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10条的规定,案涉火灾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与认定,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不能适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鼎盛公司的雇佣从事劳务活动受伤,应由鼎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鼎盛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正大公司未经我公司同意私自将案涉工程交由鼎盛公司施工,我公司无从知晓,故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我公司对正大公司资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即便存在过错,也应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比例,而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无证违规操作,自身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辩称,1、春秋乐园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正大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合同签署时间是2012年8月22日,资质证书传真的时间是2012年8月29日,春秋乐园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审查资质。正大公司不具备资质,也否认其传真给春秋乐园公司。春秋乐园公司可通过公开的建筑网站查询资质,且其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需要正大公司的相关资质。
2、本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首先,案涉事故并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第2条列举的排外情形。其次,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系事故大小的划分标准,而非事故的划分标准。案涉事故发生后,政府机构第一时间介入,最终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实质就是政府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的过程。
3、春秋乐园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一是基于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春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无相关资质的正大公司建设施工。
4、春秋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操作人是***,而非***,且一审法院查明***并未存在过错。
鑫丰物资中心、***辩称,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张金喜与个别人员串通,借用正大公司名义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了施工合同。春秋乐园公司在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审核资质,将案涉工程交付给鼎盛公司实际施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涉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致三人受伤且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为避免追究责任,春秋乐园公司隐瞒损失和人员受伤的事实,导致有关部门未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追责,但不能否定本次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其所引用的条例和函,仅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程序性规定,并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正大公司辩称,工程是张金喜商谈联系、签订合同并施工,正大公司只是根据张金喜要求借用公司名义。春秋乐园公司对于鼎盛公司是否有资质是清楚的,其仅凭张金喜传真件就认为正大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具有重大过错。
鼎盛公司辩称,这是违法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合同涉及钢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发包方没有认真审查,责任明确。当地消防主管机关确认是火灾事故,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关于三个受伤人员与鼎盛公司关系,我们在一审明确黄亮是鼎盛公司员工,具有劳动关系。黄卫、***不是鼎盛公司员工,也不是鼎盛公司雇佣,他们是正大公司春秋项目部聘用的工作人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五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459404.17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2日,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正大公司承揽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合同总价为9938428.8元;正大公司应提供全套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安装施工;本安装项目春秋乐园公司负责人为刘文益,正大公司负责人为严家顺,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正大公司盖有公章,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亦签名。
2013年1月1日,鼎盛公司与鑫丰物资中心(甲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鼎盛公司向鑫丰物资中心购买舞台液压泵站油缸一套,总价280000元,该合同上载明“含安装,含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线有甲方提供,油管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有供方承担。供货时限从2013年元月5日至元月20日供货及安装结束”,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鑫丰物资中心盖有公章,***作为甲方代表人签名,张金喜在买受人鼎盛公司一栏中签名。同时该合同附有舞台液压系统配件的销售报价单,并载明“含溢流阀、单向阀、各种接头、油及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缆(进线)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由供方承担,油管有甲方提供”,鑫丰物资中心盖章,***签名,项目负责人严加顺也在该报价单中签名。
2013年4月19日16时03分,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发生火灾,黄亮、黄卫、***三人被烧伤。同年6月8日,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进区大队作出常武公消火认字(2013)第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起火部位位于4D舞台下方,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先后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花去医疗费1459404.17元。
事故发生后,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于2013年6月27日向正大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系张金喜独立承包经营,其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由其全部承担,张金喜签名,同时鼎盛公司盖章表示对张金喜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张金喜又向正大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内容有:2012年4月鼎盛公司张金喜接到春秋乐园公司有关人员洽谈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的合同。项目中钢结构为主要工程,因其中有两只凤凰造型艺术雕塑,于是张金喜邀请正大公司卞正奎洽谈合作,商定以正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鼎盛公司与正大公司商量正大公司退出,由鼎盛公司独自履行该合同等。
审理中,***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春秋乐园公司称2012年8月29日正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将其营业执照副本(2011年8月4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环境艺术企业艺术等级一级(总承包类)证书送达春秋乐园公司,备注“请转交刘文益科长,共捌页,工程部”。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环境艺术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古建、环保装饰工程施工;雕塑、喷泉、灯饰景观、声光电气、膜结构、路桥构建、电力构建(不含电力设备)制作、安装;专利专有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记载发证时间为2004年,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建设厅,备注原发证时间2002年5月29日。对此,正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辩称公司从未取得过钢结构施工承包资质,有关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商谈、签订合同以及施工一切事宜均是鼎盛公司张金喜联系并负责,该钢结构施工承包资质复印件不是本公司提供。鼎盛公司辩称资质材料中盖有正大公司印章,鼎盛公司只是配合,张金喜也不清楚该情况。***陈述经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亦未查询到正大公司钢结构承包资质。经查,事时鼎盛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木材、建材加工、销售。2014年6月27日,正大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装饰装潢设计与施工;钢结构制作、安装;照明设计,灯具、灯杆安装;外立面改造设计与施工。春秋乐园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资质审查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一审法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阐述。2.关于黄卫、***、黄亮与被告关系问题。黄亮陈述其系鼎盛公司的员工,对此鼎盛公司予以认可。黄卫陈述其系正大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经理,之前在鼎盛公司上班的,跟鼎盛公司和正大公司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是跟项目走;工资是正大公司、鼎盛公司协商发放,但目前没有发放,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案涉工程上工作2、3个月了;***是应张金喜和严家顺要求由黄卫喊来工作的,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案涉工程上工作2、3个月了。鼎盛公司辩称为了承包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张金喜代表项目部喊了黄卫、***工作,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对外都是正大公司的工作人员。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陈述其系涉案工程的总负责人,黄卫是其手下的项目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周祝近都是黄卫叫过来的,黄亮是鼎盛公司员工。案外人周祝近陈述涉案工程总负责人是张金喜,工人由黄卫负责,其与姨兄***一起来常州打工,负责电焊。综合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张金喜的承诺内容(案涉工程系张金喜独立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不久正大公司退出、由鼎盛公司独自履行该合同)、黄卫和***在案涉工程工作时长、张金喜在案涉工程的领导管理身份及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正大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交给鼎盛公司实际施工等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黄卫与鼎盛公司就案涉工程产生雇佣关系;黄卫经张金喜授权安排***到案涉工程工作,受张金喜、黄卫指示管理,***与鼎盛公司就案涉工程亦产生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合同,后正大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无相应施工安装资质的鼎盛公司实际施工,黄卫、***、黄亮于2013年4月19日因该舞台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受伤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案涉工程为鼎盛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且根据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张金喜作出的承诺书,鼎盛公司亦予以确认,鼎盛公司应当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故鼎盛公司对***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合同后,退出合同而交由没有钢结构安装施工资质的鼎盛公司施工,其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鼎盛公司具有共同过错,故应当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春秋乐园公司在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发包给正大公司施工存在过错,对在合同签订后才通过传真方式收到的资质材料未尽必要合理的审查义务(传真件中正大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无钢结构施工、承包项目,而却提供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且备注原发证时间2002年5月29日,该情况与常理不符,对此情况春秋乐园公司应当进一步核对资质原件、到相关主管部门、资质网站核实以确定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限于形式审查,其辩称对资质原件进行了形式审查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供到相关部门、网站核实的证据),结合正大公司情况说明及正大公司2014年6月27日变更经营范围时才增加了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春秋乐园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方正大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春秋乐园公司应当与正大公司对***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表示本案中按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并非按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照准。鑫丰物资中心作为舞台液压泵站油缸设备的销售者,是否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涉及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理涉。***认为***在调试舞台时操作不当引起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因***操作不当导致该密封垫破裂,或有该密封垫自身产品质量原因破裂或其他原因;且因液压油喷出遇到明火发生爆燃,***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明火由***引起,故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鑫丰物资中心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该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鑫丰物资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59404.17元,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7元,由正大公司、鼎盛公司、春秋乐园公司负担(***已预交)。
二审期间,鼎盛公司提交《资料催交通知》和《材料明细清单》,以证明系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出事产品。
对一审法院调取的视频资料,***质证认为,可以看出***实际进行了液压设备调试,事故也是因液压设备破损导致液压油外泄与明火发生爆燃,调试与爆燃存在直接关系。
鼎盛公司质证认为,***在现场指挥调试液压设备,导致液压油泄漏引起爆燃,整个事故过程***在消防大队和公安笔录中有完整描述。
春秋乐园公司质证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意见同***及鼎盛公司。关于视频中出现的电焊工,据黄卫陈述是***的老表,也是鼎盛公司雇佣的员工。受害人的一审请求权基础之一是共同侵权,既然事故原因与明火有关,且明火可以看出是电焊过程中产生,该电焊工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追加为被告。一审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应该发回重审。
鑫丰物资中心、***质证认为,鼎盛公司承接舞台工程,工程款项达一千万左右,***仅提供其中20来万元升降设备。事发时是张金喜及黄卫指挥***、周祝近、黄亮对整个升降舞台进行调试整改,同时指挥***操作升降开关。事发现场有明火,明火显然是***、周祝近、黄亮、张金喜、黄卫中的某一人或二人违规操作电焊设备及抽烟造成。中央独缸不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是四角规格一致的四根较细油缸,引发火灾的两个因素明火和密封圈破裂致液压油渗出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综合当时情况看,是鼎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基于其他法定原因,承担牵连责任。
正大公司质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是密封圈破裂导致液压油渗出遇到明火产生,应该由产生明火的一方和液压设备提供方承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现场有电焊火花,足以推定明火是由于电焊工使用电焊产生,产生明火的责任应该由鼎盛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要求鑫丰物资中心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支持;鼎盛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关于黄卫、***诉鑫丰液压机电中心、***、正大公司、鼎盛公司和春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说明》,其称“若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只能选其一,我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于现有的直接证据,预估各被告的赔偿能力,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选择雇主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其已明确了通过雇主责任主张赔偿,故其不应在本案中再行向其自认为的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系被鼎盛公司实际雇佣,雇主鼎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春秋乐园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春秋乐园公司在与正大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事故造成***等三人受伤,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春秋乐园公司以该事故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由称并非生产安全事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二审中鑫丰物资中心向本院提交《对一审判决认定鑫丰中心为液压油缸销售者的异议意见》,认为中央油缸并非其销售,一审法院表述其为“舞台液压油缸设备的销售者”错误。由于该问题可能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一二审中鑫丰物资中心对此坚决否认,一审法院在没有分析认证的基础上直接认定存在不妥。第二、《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火灾。损害发生原因可能是产品缺陷、操作不当、或者现场明火等问题。鉴于本案当事人选择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无需在本案中对实际侵权人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故本院在***本次诉讼中对实际侵权人认定的问题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鼎盛公司、春秋乐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7元,由***、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各负担2565.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周 冰
审判员 刘念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