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2民初315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清,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秋,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正方,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涵文,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沙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新民洲五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金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海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奕,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以下简称鑫丰物资中心)、***、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扬广民初字第1525-1号民事判决、(2013)扬广民初字第1525-2号民事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民终700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法律文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乐园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清、李艳秋,被告鑫丰物资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山、常涵文,被告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被告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镇、袁宝勇,被告春秋乐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459404.17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9日下午,原告与他人在常州春秋乐园处理其他事务,春秋乐园广场4D舞台升降使用后发现有高低差,需要调整升降系统偏差,该设备液压升降系统的安装、调试均由被告***负责,***在调试时因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导致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致使原告等三人烧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治疗伤情产生费用。经查,被告鑫丰物资中心将设备安装调试承包给被告***,鑫丰物资中心没有机电设备安装承包资质,***没有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黄卫、***与正大公司形成事实雇佣关系,正大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鼎盛公司是正大公司的合作单位,参与了工程的实际施工,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春秋乐园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将案涉4D舞台工程发包给没有钢结构安装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资质的正大公司施工建设,对本起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进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火灾,原告现根据火灾认定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产生的医疗费,各被告之间相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鑫丰物资中心辩称,1.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系被告鼎盛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原告并非与他人在春秋乐园处理其他事务,而是根据被告鼎盛公司的安排在现场从事安装、调试工作。常州春秋乐园4D广场舞台工程系被告鼎盛公司借用被告正大公司的名义、资质承揽,实际施工方系被告鼎盛公司,由鼎盛公司负责施工、安装、调试。鑫丰物资中心没有从事该舞台的安装、调试工作,更不存在所谓“将设备安装调试包给***”的问题,仅是在2013年1月20日按照被告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的要求提供了11个油缸,并于同年4月18日、19日按照张金喜要求安排***协助其操作升降机的控制器。2.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火灾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密封垫破裂后液压油喷出,二是现场有明火,密封垫破裂是因为被告鼎盛公司没有舞台设计、施工的资质,舞台设计方案不当,且多次随意更改方案,原来系四个缸升降,后临时改为中央独缸升降,导致中央独缸负荷过重,加之被告鼎盛公司安装人员擅自将固定密封垫的螺钉由直径大的改为小的,致密封垫破裂,液压油喷出。明火是现场人员***、周祝近无证操作电焊机,违规使用明火所致。而且发生密封垫破裂的油缸不是被告鑫丰物资中心提供,被告鑫丰物资中心仅提供了11个油缸,且该11个油缸早在同年1月份已安装完毕。被告鼎盛公司更改设计后,决定弃用四角的油缸而增设中央油缸,为图便宜,被告鼎盛公司自行从他人处购买安装,与被告鑫丰物资中心没有关系。3.原告作为被告鼎盛公司的员工,在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究竟何原因形成,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正大公司、鼎盛公司及无证操作电焊机的***、周祝近,与被告鑫丰物资中心、***无关。对于本起事故,鑫丰物资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供应液压油缸是鑫丰物资中心与鼎盛公司的合同行为,本人受鑫丰物资中心指派,经办该合同是职务行为,不存在原告所指的承包情况。2.原告系鼎盛公司员工,事发时是根据鼎盛公司安排在现场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原告与被告鑫丰物资中心、***无关。3.事发前一日,鼎盛公司张金喜要求鑫丰物资中心派人随其到淹城春秋协助鼎盛公司调试舞台。本人根据张金喜的请求,帮助其操作升降开关,听其进行调试的员工的指令,没有进行其他活动。4.发生事故的中央油缸不在鑫丰物资中心与鼎盛公司采购的11个油缸范围内,是鼎盛公司自行采购、安装的。事故发生原因与本人无关。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正大公司无劳动关系,也非雇佣关系。被告正大公司是多年从事金属雕塑、造型艺术的专业公司,被告鼎盛公司是从事钢结构工程的专业公司,两家业务上时有合作。2012年4月,被告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获悉涉案工程项目寻求安装合作对象,该项目主体工程为钢结构,舞台顶部设计有两只凤凰造型的艺术雕塑,属于被告正大公司的业务范围,于是双方商议联合承包该安装项目,以被告正大公司名义签约,各自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各自完成项目。2012年8月22日,张金喜以正大公司的名义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了舞台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鼎盛公司提出独立完成该项目,要求正大公司退出。正大公司考虑到多年的合作项目,就退出了该项目。因该工程一开始有联合承包的意向,故授权张金喜签订合同,并委托张金喜购买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处理相关事务,除此之外,被告正大公司并未实际运作和施工,也没有任何获利期望,对整个项目的状况并不清楚。根据鼎盛公司和张金喜的承诺,该工程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鼎盛公司和张金喜承担,与正大公司无关。综上,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和实际承包人是鼎盛公司,正大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正大公司的诉请。
被告鼎盛公司辩称,鼎盛公司没有钢结构安装施工相应资质,所以才与正大公司合作。本起事故是火灾事故责任,应该按照火灾事故的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中央油缸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操作不当(取消油压的限制阀,导致密封圈爆裂)造成的,现场并无明火。鑫丰物资中心没有合格的安装调试资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鼎盛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责任。被告春秋乐园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春秋乐园公司辩称,1.虽然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发包,但该行为与原告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无关,原告应向其雇主主张赔偿责任。春秋乐园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正大公司时,正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提供了钢结构三级承包的资质证书,开工前正大公司向春秋乐园公司提供了资质原件进行了形式审查,春秋乐园公司有理由相信正大公司具有承包该项目的资质。2.根据该工程的报价单内容,该项目的主体为钢项目施工,机械传动和电气控制是钢结构主体的组成部分,且主要是社会采购项目,其包含的液压升举、导向轨、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均是以成品形式运输至施工现场,仅仅需要将前述设备与舞台焊接在一起即可,无需要求正大公司具备机电安装资质。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且春秋乐园公司履行了资质审查,不存在过错。原告系接受鼎盛公司的雇佣从事雇佣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春秋乐园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即鼎盛公司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才应当与鼎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正大公司将案涉工程进行分包时未征得春秋乐园公司同意也未告知,春秋乐园公司不知道鼎盛公司作为雇主接受分包工程的情况,春秋乐园无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向分包人正大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春秋乐园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被告正大公司与被告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正大公司承揽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合同总价为9938428.8元;被告正大公司应提供全套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安装施工;本安装项目春秋乐园公司负责人为刘文益,被告正大公司负责人为严家顺,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被告正大公司盖有公章,被告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亦签名。
2013年1月1日,被告鼎盛公司与被告鑫丰物资中心(甲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鼎盛公司向被告鑫丰物资中心购买舞台液压泵站油缸一套,总价280000元,该合同上载明“含安装,含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线有甲方提供,油管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有供方承担。供货时限从2013年元月5日至元月20日供货及安装结束”,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告鑫丰物资中心盖有公章,被告***作为甲方代表人签名,张金喜在买受人被告鼎盛公司一栏中签名。同时该合同附有舞台液压系统配件的销售报价单,并载明“含溢流阀、单向阀、各种接头、油及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缆(进线)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由供方承担,油管有甲方提供”,被告鑫丰物资中心盖章,被告***签名,项目负责人严加顺也在该报价单中签名。
2013年4月19日16时03分,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发生火灾,黄亮、黄卫、***三人被烧伤。同年6月8日,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进区大队作出常武公消火认字(2013)第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起火部位位于4D舞台下方,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先后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花去医疗费1459404.17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告正大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系张金喜独立承包经营,其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由其全部承担,张金喜签名,同时被告鼎盛公司盖章表示对张金喜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张金喜又向正大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内容有:2012年4月鼎盛公司张金喜接到春秋乐园公司有关人员洽谈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的合同。项目中钢结构为主要工程,因其中有两只凤凰造型艺术雕塑,于是张金喜邀请正大公司卞正奎洽谈合作,商定以正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鼎盛公司与正大公司商量正大公司退出,由鼎盛公司独自履行该合同等。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春秋乐园公司称2012年8月29日被告正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将其营业执照副本(2011年8月4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环境艺术企业艺术等级一级(总承包类)证书送达春秋乐园公司,备注“请转交刘文益科长,共捌页,工程部”。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环境艺术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古建、环保装饰工程施工;雕塑、喷泉、灯饰景观、声光电气、膜结构、路桥构建、电力构建(不含电力设备)制作、安装;专利专有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记载发证时间为2004年,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建设厅,备注原发证时间2002年5月29日。对此,正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辩称公司从未取得过钢结构施工承包资质,有关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商谈、签订合同以及施工一切事宜均是鼎盛公司张金喜联系并负责,该钢结构施工承包资质复印件不是本公司提供。鼎盛公司辩称资质材料中盖有正大公司印章,鼎盛公司只是配合,张金喜也不清楚该情况。原告陈述经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亦未查询到被告正大公司钢结构承包资质。经查,事时鼎盛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木材、建材加工、销售。2014年6月27日,正大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装饰装潢设计与施工;钢结构制作、安装;照明设计,灯具、灯杆安装;外立面改造设计与施工。春秋乐园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资质审查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阐述。2.关于黄卫、***、黄亮与被告关系问题。黄亮陈述其系被告鼎盛公司的员工,对此被告鼎盛公司予以认可。黄卫陈述其系被告正大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经理,之前在鼎盛公司上班的,跟鼎盛公司和正大公司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是跟项目走;工资是正大公司、鼎盛公司协商发放,但目前没有发放,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案涉工程上工作2、3个月了;***是应张金喜和严家顺要求由黄卫喊来工作的,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案涉工程上工作2、3个月了。鼎盛公司辩称为了承包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张金喜代表项目部喊了黄卫、***工作,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对外都是正大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陈述其系涉案工程的总负责人,黄卫是其手下的项目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周祝近都是黄卫叫过来的,黄亮是鼎盛公司员工。案外人周祝近陈述涉案工程总负责人是张金喜,工人由黄卫负责,其与姨兄***一起来常州打工,负责电焊。综合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张金喜的承诺内容(案涉工程系张金喜独立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不久正大公司退出、由鼎盛公司独自履行该合同)、黄卫和***在案涉工程工作时长、张金喜在案涉工程的领导管理身份及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正大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交给鼎盛公司实际施工等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黄卫与鼎盛公司就案涉工程产生雇佣关系;黄卫经张金喜授权安排***到案涉工程工作,受张金喜、黄卫指示管理,***与鼎盛公司就案涉工程亦产生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合同,后正大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无相应施工安装资质的鼎盛公司实际施工,黄卫、***、黄亮于2013年4月19日因该舞台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受伤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案涉工程为鼎盛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且根据被告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张金喜作出的承诺书,鼎盛公司亦予以确认,被告鼎盛公司应当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故鼎盛公司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合同后,退出合同而交由没有钢结构安装施工资质的鼎盛公司施工,其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鼎盛公司具有共同过错,故应当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春秋乐园公司在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发包给正大公司施工存在过错,对在合同签订后才通过传真方式收到的资质材料未尽必要合理的审查义务(传真件中正大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无钢结构施工、承包项目,而却提供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且备注原发证时间2002年5月29日,该情况与常理不符,对此情况春秋乐园公司应当进一步核对资质原件、到相关主管部门、资质网站核实以确定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限于形式审查,其辩称对资质原件进行了形式审查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供到相关部门、网站核实的证据),结合正大公司情况说明及正大公司2014年6月27日变更经营范围时才增加了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等因素,本院认定春秋乐园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方正大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春秋乐园公司应当与正大公司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表示本案中按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并非按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鑫丰物资中心作为舞台液压泵站油缸设备的销售者,是否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原告损害涉及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理涉。原告认为***在调试舞台时操作不当引起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因***操作不当导致该密封垫破裂,或有该密封垫自身产品质量原因破裂或其他原因;且因液压油喷出遇到明火发生爆燃,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明火由***引起,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鑫丰物资中心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该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鑫丰物资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59404.17元,被告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7元,由被告正大公司、鼎盛公司、春秋乐园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尹承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康 冰
书 记 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