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南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直属机关物业管理所,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直属机关物业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4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已约定由蓬莱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直属机关物业管理所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作为本案被告,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方便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上诉人支付电力安装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涉诉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即本案不能以约定确定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