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978号
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南河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烟台祥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11号1单位2202号。
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祥源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49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将顶管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口头约定施工路段为一般土质,按每米110元计算。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施工米数计算工程价款。2018年11月27日原告预付工程款5万元。11月28日被告以施工过程中出现岩石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2018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付工程款5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认为一般土质,应按约定单价计算,总价款为506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49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为烟台祥源管道有限公司,该主体不存在,被告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