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2953号之一
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南河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祥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11号1**2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祥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烟台立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修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