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5民初7302号
原告:***,男,满族,1952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庄村146号(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2447909K。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