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执协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庄村146号(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2441909K。
法定代表人:曹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1352部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豆腐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康斯坦。
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135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安仲案字第141号裁决书,中国人民解放军71352部队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8.94122万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区域,为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135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屈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