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2民初581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46号(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2441909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贸街1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96150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坤建筑公司)、第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澜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昊坤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昊澜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昊坤建筑公司对安阳市长江大道北侧、京港澳高速西侧“铜锣湾小区项目二标段”(3#楼、5#楼、6#楼、7#楼、8#楼)工程未管理、未施工,不享有工程款所有权;2.确认***为安阳市长江大道北侧、京港澳高速西侧“铜锣湾小区项目二标段”(3#楼、5#楼、6#楼、7#楼、8#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3.确认昊坤建筑公司与昊澜置业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本案诉讼费由昊坤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昊坤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与昊澜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昊坤建筑公司承建昊澜置业公司位于安阳县辖区××道北侧、京港澳高速西侧“铜锣湾小区项目二标段”(3#楼、5#楼、6#楼、7#楼、8#楼)工程,工程资金自筹,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并对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但上述合同实际是***借用昊坤建筑公司的资质和手续同第三人签订,自工程项目的磋商、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投资、管理等建造义务的履行,均是***实施,***是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认为,***与昊坤建筑公司之间的行为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的挂靠情形。昊坤建筑公司与昊澜置业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昊坤建筑公司辩称,铜锣湾小区项目二标段是昊坤建筑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是昊坤建筑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山西分公司是在太原工商局注册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这个项目里负责管理、洽谈、策划等业务。昊坤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案涉项目,与昊澜置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昊坤建筑公司参与了施工管理铜锣湾项目二标段,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平台有昊坤建筑公司的管理信息。***提供的证人**在该平台上查询不到信息,**说实名给工人发过工资,但是该平台上查不到。管理平台上有昊坤建筑公司配备的人员的信息。2020年5月份到现在,昊坤建筑公司一直在管理该项目。昊坤建筑公司公司施工进度的产值达5000万,已经收到昊澜置业公司工程款18526866元,昊坤建筑公司工程施工资料有40套,工程业务上有合同,由昊坤建筑公司直接审核签章签订,在公司签订保管。昊坤建筑公司公章和项目专用章都有专人保管,项目专用章在项目部初审上报公司,审核通过后签章登记,工程设备租赁费材料费工人工资昊坤建筑公司用133账户、903账户、铜锣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项目、农业银行账户,全部由昊坤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支付,计4200多万,材料方、租赁方为昊坤建筑公司开具发票,工人工资有工资表。昊坤建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并每时每刻都在管理,所以证明昊坤建筑公司不是***挂靠的,是昊坤建筑公司在施工,所以昊坤建筑公司享有工程款所有权,***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要求昊澜置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昊澜置业公司与昊坤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昊澜置业公司未出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述称,1.昊澜置业公司对***的请求和事实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裁决;2.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合同效力问题,昊澜置业公司是铜锣湾小区项目工程(位于安阳市长江大道北侧、京港澳高速西侧)的开发建设单位。2020年初,昊澜置业公司开始邀请潜在建筑商谈施工总承包相关事宜,期间经人介绍,***找到昊澜置业公司欲承建案涉项目二标段,昊澜置业公司项目部经资信调查后认为***具备承建实力,双方进行了合同内容的谈判。关于2020年5月20日昊澜置业公司与相关合同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发包***置业公司在迎***工程的总负责人**1和***谈判协商,2020年5月20日,昊澜置业公司将位于安阳市××道××小区项目二标段工程承包给***,***借用昊坤建筑公司资质同昊澜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资金自筹、银行贷款。2020年5月21日,昊坤建筑公司向昊澜置业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交款、收款授权书》,授权***代为交纳、收取上述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2020年5月25日,***以其个人账户向昊澜置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6月9日,***以其个人账户向昊澜置业公司再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将工程中的木工、钢筋、水电安装、混凝土浇筑、外架施工及防护工程项目承包给了案外人。工程付款申请、工程进度确认及昊澜置业公司支付审批、履约保证金退款均是由***经办。从2020年7月7日开始至2022年10月19日,***通过**2、***及自己的账户向昊坤建筑公司的1922××××0133账户上转款,昊坤建筑公司收到上述转款后随即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款项;***另通过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背书转让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昊坤建筑公司注入资金,昊坤建筑公司从所转款项中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款项;昊坤建筑公司还从昊澜置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回款中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款项。***提供的录音中也能清楚显示***借用昊坤建筑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事实。昊坤建筑公司对工程上的支出开具了部分发票并管理着该工程的项目专用章。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工资表、转账记录、委托交款、收款授权书、委托收款授权书、业务凭证、与各班组所签承包协议书、第三人支付审批表、工程付款申请表、工程进度款确认书、工程款进度付款支付意见书、履约保证金退款单、铜锣湾项目周例会、监理会议签到表、133账户交易明细、付款凭证、投资明细、工程款回款明细表、证人**2、**1、**出庭证言、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对***的调查笔录、录音资料、***与***之间的聊天记录、***与***的协议、***的收款单据、支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脑截图、电子承兑汇票交易明细,昊坤建筑公司提供的迎***项目费用发票、***记本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一、实践中,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常以工程转包的面目出现,其和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前期的磋商和合同订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一般都会参与施工合同的磋商和订立等。而工程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参与施工合同的磋商和订立等,往往是由承包单位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就本案而言,***参与了施工合同的磋商和订立,而昊坤建筑公司并未参与施工合同的磋商和订立,证人**1的出庭证言和原、被告一致陈述可以证明以上事实。二、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可知,涉案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全部是由***个人支付并领取部分履约保证金退款,涉案工程的投资一部分来自于***或***指示**2、***的转账,一部分来自于***实际控制的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及***贴现后获取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发包方给付的工程款,昊坤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工程进行了直接投资并组织施工,且不能对12000000**约保证金缴纳等事实作出合理解释,而***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直接投资、管理和施工。三、昊坤建筑公司辩称***是其代理人,其行为是代理公司的行为,但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在涉案工程中投入高达几千万的资金,其也从未从昊坤建筑公司处领取报酬,显然***和昊坤建筑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与常理相悖,故本院对昊坤建筑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应为涉案工程的的实际施工人,是借用昊坤建筑公司的资质以其名义与昊澜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第三人支付其工程款;昊坤建筑公司在本案工程中并未实际投资及施工,***要求确认其未施工,不享有项目工程款所有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要求确认昊坤建筑公司对涉案项目未管理,但鉴于***与昊坤建筑公司的挂靠关系,案涉项目的投资及昊澜置业公司工程回款均需要通过昊坤建筑公司建立的账户去进行结算,昊坤建筑公司对工程费用也开具了部分发票并管理着项目章,故***要求确认昊坤建筑公司对涉案项目未管理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昊坤建筑公司与昊澜置业公司所签合同系***借用昊坤建筑公司的资质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为安阳市长江大道北侧、京港澳高速西侧“铜锣湾小区项目二标段”(3#楼、5#楼、6#楼、7#楼、8#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确认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阳市长江大道北侧、京港澳高速西侧“铜锣湾小区项目二标段”(3#楼、5#楼、6#楼、7#楼、8#楼)工程未施工,不享有工程款所有权;
二、确认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