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区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武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金波,男,土家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山,住所地: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
法定代理人:胡某,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周勇,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兴山县。
原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周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并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为依据,另外尚未审结,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年11月10日,原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以其权益已通过其他方式得以部分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周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周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万忠南
人民陪审员 杨华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