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民初428号
原告:**三,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刚,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格,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诚杨守敬大大道(清江商城C1-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55431676Q。
法定代表人:陈武援。
原告**三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三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三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丽曼